各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相关检测机构:
为适应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形势需要,按照国家医保局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和核酸检测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单人单检最高价格下调至12元/次(含试剂等耗材);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规范进行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价格下调至2.5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
二、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采取技耗分离方式收费,其中,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项目最高指导价格下调至1元/次,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单次检测总价格最高不超过5元。对于患者就诊过程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测试剂、患者自测新冠抗原的,不得收取价格项目的费用。
上述两项检测项目医保支付政策不变,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核酸检测应同时提供混检和单检不同服务。
五、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
六、核酸检测机构仅提供样本转运及检验服务的,需降低计费标准,混合检验原则上按检测价格的70%计收。
七、各检测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执行。对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九、各级医保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提前做好衔接。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各级、各部门要立足职责切实加强组织和督导落实,确保政策按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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