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单列管理,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支持和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离岗或兼职创新创业。
《细则》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交国库。在保障本机构收益、权益基础上,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分配后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推行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盘点筛选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鼓励通过“先使用后付费”、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方式,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发掘其成果价值并进行转化,或通过市场化评价方式依法依规终止无转化价值成果的后续研发投入。
《细则》要求,健全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制度,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岗位保障,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在人才评价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等工作中的业绩给予积极考虑,对业绩突出的,可由单位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提高该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同时,加强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对于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医疗保障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收费立项和审核速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据悉,《细则》确定陕西省中医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等全省52家医疗卫生机构为试点单位,已于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8日。